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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欠税一走了之的税法风险

文章出处:税务知识 责任编辑:广东明德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发表时间:2018-12-19
  
  在办理税务法律事务的过程中经常会有一些公司问这样的问题:公司欠税了,想关门停业一走了之,是否会有法律风险?或者感觉公司有欠税情形,正好遇到税务检查,怕被检查出来,想一走了之,是否会有法律风险?对于这样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纳税人负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公司欠缴税款并一走了之将面临如下税法风险。
  法律风险之一,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法律风险之二,依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及《欠税公告办法》,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欠税发生后,税务机关除依法公告外,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
  法律风险之三,依照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纳税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法律风险之四,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交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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