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税的减免
除了极少数特殊情况外,消费税一般不给予减免税优惠。消费税的税收减免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免征消费税。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二)消费税的退税
在消费税的退税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2)纳税人出口按规定可以免税的应税消费品,在货物出口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三)消费税的补税
消费税的补税,与出口退税制度相关。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且增值税与消费税的退(免)范围、程序、管理等方面都是较为一致的,但应退消费税额应按照消费税的法定税率(税额)执行,这与应退增值税额适用比法定增值税税率更低的出口退税率是不同的。